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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八条 根据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县以上财政部门可按缴入“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实际数的5%提取业务费给代征机关;超“征收计划”的部分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业务费;代征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指省级)业务费,可按不超过缴入同级“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实际数的5%提取业务费。各级代征机关不得自行从所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中坐支业务费,业务费必须由同级财政机关核拨。业务费主要用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业务开支和奖励征管工作的有功人员。
  第九条 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时,必须向缴纳者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各级代征部门到当地财政部门领用“专用收据”。
  第十条 单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财务会计处理事项按省财政厅湘财(95)会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和国土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情况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征集情况表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征集情况表”;县以上财政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本部门、同级代征部门以及下属单位征集的所有防洪保安资金情况汇总填报“征集情况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的使用由工程隶属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填报“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三),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表”(附件四,以下简称“收支决算表”),并附文字说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汇总“收支决算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财政厅和同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应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收支决算表 ”,并附文字说明,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县以上财政、水利部门应在每年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出来后,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监察、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对隐瞒、贪污、挪用、截留防洪保安资金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专用收据”的,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将防洪保安资金交入财政“ 防洪保安资金专户”或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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