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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6年4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函[1996]113号)


  为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湘政发[1994]3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征集防洪保安资金的范围包含在我省境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不含营区内的军人服务社),驻湘部队、武警及所属企业和现役军人不属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范围。
  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义务工的个人不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4项中,政策性亏损企业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国家对部分产品实行限价等政策性原因而造成的亏损;特困企业是指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且职工仅发生活费(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为准)的企业;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单位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而引起特殊困难的单位。
  凡申请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填写《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免缴申报表》(附件一),经当地代征机关审核,报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旅游服务业是指旅游和服务行业。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征集标准中所指收入的计算口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险收入、业务收入的计算口径按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同口径计算;个人月工资收入按统计部门的统计计算口径计算。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生产经营收入的1‰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第五条 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部门是各级财政机关、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土部门是代征机关。具体分工与及时收缴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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