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贯彻大政发[1996]6号文件
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征[1996]第7号 1996年1月31日)
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6号文件的规定,原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代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含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下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管户分工
1、对各类市场,以及进入市场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凡所在地在市内四区的,按大地税征字[1995]1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凡所在地在各区(不含市内四区,下同)、市、县的,均由所在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对未进入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由业户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对市内四区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对市属及市以上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共同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企业所在地在市内四区的,均由地税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凡企业所在地在各区、市、县的,均由地税五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5、对市内四区的市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共同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中方单位的隶属关系,由隶属于该行政区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对各区、市、县的市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6、所在地在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别由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其税收征收管理。
7、所在地在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并且经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审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负责其税收征收管理。
8、对外籍人员,按支付个人所得的企事业单位管户分工的规定,确定税收管辖。其中,支付个人所得的企事业单位为市属及市以上所属,所在地在市内四区的,有关外籍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地税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在地在各区、市、县的,均由地税五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对居住在大连地区,在中国境内无支付个人所得单位的外籍人员,暂由地税对外分局负责其税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