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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1996年2月8日)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市评委会的日常工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市科技进步奖:
  (一)凡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并有开发创新的科技成果;
  (二)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按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为四个等级。获奖项目,由市评委会授予证书,并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四等奖1000元。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技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应高于一等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评委会包干使用。技术难度大、效益显著的科技进步项目,由市科委向省科委申报奖项。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由各县(区)科委、工业公司(局)按行政隶属关系于每年四月底以前将项目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项目评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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