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在其跨区、县经营业务发生前,须携带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注册税务登记证》前往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报验手续,同时提供开设的银行经营帐户情况。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原则上可安排分管私营企业的税务所统一受理分支机构的税务报验登记手续,按户立卡,对企业跨区、县经营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五、企业在注册地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如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使用的,在发票启用前须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报验登记,经在发票本封面上加盖“查验章”后方可使用。企业分支机构平时必须做好发票使用的明细台帐,逐笔记录发票的种类、编号、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商品品名、价税合计金额等内容,在下次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新的发票本启用报验登记时要提供已使用发票的情况。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分支机构发票使用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制度,发现分支机构使用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查验章”以及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可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六、企业未经批准到注册地外的区、县从事经营活动或未办理分支机构税务报验登记手续而发生跨区、县经营业务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查获后可按规定征收流转税,对其中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注册地税务机关。注册地税务机关仍应按规定向企业追缴这部分被处理的收入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其在经营地缴纳的流转税不得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扣减。
七、从事跨区、县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必须建立能正确反映其经营活动的明细分类帐,并纳入企业的经营总帐户一并核算。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共同加强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帐务管理和税收检查,督促企业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防止税收流失。
八、对已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的分支机构发生的跨区、县经营活动的正常收入,可按规定返回其注册地一并申报纳税。企业在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单独编制一份分支机构经营情况月报表或货物进销存月报表,并保留一份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发票使用情况表,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
九、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中,如发现分支机构故意隐匿销售收入、采用发票大头小尾和虚列进项税额等手法偷逃税收以及连续2个月以上不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导致税款流失的,应及时同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联系,并可对这部分偷逃的流转税税款处2倍以下的罚款,如有发票违章行为的还可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上述被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罚的违纪金额,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仍可按有关的规定追补各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