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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出租车和客货运输业户税款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出租车和客货运
输业户税款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20号 1996年3月22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政发[1996]6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对个体出租车和客货运输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原由有关部门实行代收代缴的,从1996年1月1日起代收的各项税款,一律缴入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户行。
  二、市内四区的个体出租车和客货运输业户,原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公路运输管理处代收代缴的,仍实行统一代收,分别记账、分区结算缴纳的征收办法。
  三、其它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四、对个体出租车和客货运输业户,仍采取按营业额附征个人所得税,其附征率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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