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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排水户的水质状况。排水量大、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等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因扩建、改建、改变生产工艺等原因致使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排水户应及时报告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并重新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能力的区域,排水户应服从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调度,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措施。
  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抢修或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沿线有关排放单位应按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暂停排水并协助抢修。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连通城市排水设施接口处提供采样、检测流量的条件和设置排水控制装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保护城市排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排水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积极协助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处理的;
  (三)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下列处罚:
  (一)批评教育,责令补办手续,补交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二)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并按被损坏设施的l一6倍赔偿经济损失;
  (三)罚款一千至一万元;
  (四)终止或吊销《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停止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五)强制制止违法行为,扣收其违法用品,并采取暂停供水措施;
  (六)触犯刑律,造成恶性事故或人身伤亡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的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罚款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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