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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县、乡两级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经济管理局(站)。 广泛宣传发动。宣传重点是中发(1993)11号、国发(1995)7号、鄂政办发(1994)105 号、 鄂政办发(1995)40号文件以及本通知中有关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要向群众讲清延长土地承包期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解除群众的误解和疑虑,从而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拟定工作方案。各县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实事求是地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报地市州政府、行署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培训业务骨干。要从县、乡抽调一批具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可以和小康工作队结合起来,每村至少要派一人,通过学习培训,吃透政策精神,明确指导思想和任务,掌握工作方法,分赴各乡镇,指导帮助工作。
  (二)实施阶段
  开展试点。为了保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妥进行,各县应选择1—2个乡镇,各乡镇应选择1—2个村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用点上的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做好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做好“六个核实”,即核实宅基地、耕地、山场、水面、菜园、“四荒”面积。二是按照经济发展规划搞好公益设施用地的预留。三是核实承包人口。四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对经过群众讨论必须调整的少量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耕地承包到户后,要登记好耕地等级和地块界隔。记录好税费提留等负担依据,为正式签订承包合同作好准备。续订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要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采用县或乡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鉴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省农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向农户填发。
  (三)验收阶段
  各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验收标准。各乡镇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结束前,要对照验收标准,认真组织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认真做好补课工作。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和申请验收报告,报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评比。
  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新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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