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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十三)全家外出打工以及单身户中长年外出不归或正在服刑,又未转包、转让的,其原承包耕地可以由集体暂时收回,待其归来后,集体再与其续订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四)在续订土地承包合同工作开始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凡领取《独生子女证》而集体未分给承包地的,续订合同时应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分给承包地,并相应调整承包合同;若集体无地调整,可用“动账不动地”的办法处理。如果独生子女户不愿再多承包耕地应尊重其意见。
  (十五)对超计划生育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超生户按规定交清了罚款,做了节育手术,集体已给超生人口分给了承包地的,这次续订合同应维持原承包合同,不再作新的变动。
  2、凡未按规定交清超生罚款,未做节育手术的农户,在交清罚款和实施节育手术以前,集体可暂不增补耕地,或者对增补的耕地暂不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签入延期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和标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商定。
  3、因躲避计划生育外出不归, 致使承包耕地荒芜、税金和提留统筹费拖欠不交的,集体可暂收回承包地,等其归来实施节育手术,交清罚款和税费之后( 个别困难户应定出分期交款计划),集体再与其续订承包合同,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六)对少数无故拖欠承包上交税金、提留和统筹费的农户,要进行说服教育,敦促其归还欠款,一次不能还清的应进行转贷计息。否则,集体可以不与该农户续订承包合同,不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七)对续订合同中无理取闹,拒不签订合同或因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不尽满意而不签订合同的,作为遗留问题移交乡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在处理以前,暂缓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八)对因国家建设占地和高山、边远山村农户外迁、以及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永久性丧失等因素,而使农民税赋畸轻畸重的,在续订合同时,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分别在全村、管理区或全乡范围作适当调整,续订合同中农户应承担的税赋,按调整后的数额核定。
  三、方法和步骤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根据农村改革初期土地承包情况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的原则,全省大体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
  (一)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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