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耕地上的林木,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采伐而引起数量变化的,按现有量确定;因农户自身因素引起数量变化的,按原承包基数确定。原承包时集体已将耕地上的林木作价卖给承包者,且如数收回价款的,这次不列入所签耕地承包合同的内容。
(七)从事非农产业且有稳定收入而不愿再承包耕地的农户,可以按《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有偿转包、转让, 也可以根据承包方的要求,由集体收回耕地,另行发包,或经过批准作为机动地。
(八)对于原承包期内农户之间自行协商调换的承包耕地,只要没有改变用途,这次续订合同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原承包合同的耕地等级、标的办理变更手续。如改变用途,自行在承包耕地上建房或搞其他建筑的,除按《
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集体对农户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合同上交基数不变。对农户经依法批准在其承包耕地上建房,集体又给予增补土地的,其增补的土地应与原承包耕地减去建房占地合并计算,填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
(九)因国家建设占用农户承包耕地的,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价值补偿。其价值补偿由集体所得而集体又未给被占地农户增补土地的,这次续订合同可调减原承包合同基数,按实有承包耕地填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集体开发建设需要而占用农户承包耕地的,或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毁灭的,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应追补给被占地农户相应的耕地,保持原承包合同基数不变;如集体无法追补的,续订合同时,对已被占用或毁灭的耕地应作相应的调减,并对该农户的生产、生活给予妥善安置。
(十)实行“两田制”的地方,如大多数农户愿意继续实行的,可以稳定不变。农户承包的田粮田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责任田不填入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适宜的形式组织经营。
(十一)农户在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上改田造地,其新增的耕地按谁投资改造、谁使用受益的原则处理,不纳入这次集体土地统一分配,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基数,但新增耕地面积应填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二)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中,经发包方批准农户自己投入将承包耕地改建成多种经营园地的,应按原承包合同基数不变,或按批准改建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