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得借调整土地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桑园、果园、鱼塘、山林、“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以及种田大户以外,其他按人口或劳力承包的土地,无论“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之内,具体比例按县级减负办审批的农民负担预算方案执行。
(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具体问题处理
(一)这次延长承包期、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范围,主要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承包集体的耕地及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开发性生产项目。自留山、责任山,以及集体精养鱼池、林果茶园等专业承包经营项目的承包关系稳定和合同签订完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承包耕地等级的确定,原则上以原承包合同基数为准,农户承包期间发生耕地等级变化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由国家或集体投资、投劳改造, 使土地升级的,按升级后的耕地等级确定。
2、由承包户自己投入使土地升级、 集体没有给予补偿的,续订合同仍按原承包基数确定上交任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注明升级后的耕地等级。
3、对于由甲户投入升级的耕地调整给乙户的,若集体已给甲户投资补偿的,按升级后的耕地等级确定;如乙户已给甲户补偿的,按原承包基数确定上交任务。
4、凡属承包者经营不善或掠夺性经营, 造成水土流失、耕地等级下降,继续由原承包者承包的,按原承包耕地等级确定;调整给其他农户的,按下降后的耕地等级确定,耕地等级下降的责任由原承包者承担。
5、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水土流失,耕地等级下降的,按耕地现状合理确定等级。
(三)户籍迁入人口,正在服役的义务兵,以及中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这次延长土地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中,应作为可承包土地的人口。
(四)户籍外迁人口及死亡绝户的,农村义务兵在部队提干的,以及中高等学校学生已毕业分配工作的,原承包土地,应按政策由集体收回,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可以由集体按责任田的形式发包给农户经营,也可以按政策规定作为解决合同签订后人地矛盾的机动地。
(五)机动地经营形式由集体确定,不填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