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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6]31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农村自八十年代初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陆续到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工作。这是一件关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必须统一部署,加强组织,明确政策,认真抓好,为此,现就做好我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在原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延长50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通过续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进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
  (二)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
  (三)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一定要把政策交给农民群众,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充分酝酿,反复协商,民主讨论确定后方能实施。
  (四)正确处理稳定与调整的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是在坚持原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延长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不是重新划分承包土地。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只要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应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部分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可以通过“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解决;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可以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
  (五)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如人少地多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农民愿意在全村范围内进行重新调整的,应由县、乡两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一起调查核实,并对土地补偿及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原来集体没有机动地的,原则上不再增留,确需留机动地的,应经县级农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门批准,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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