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规划关于将部分建筑工程委托给区规划
管理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的通知
(沪规法[1996]第50号 1996年4月8日)
杨浦、虹口、闸北、黄浦、南市、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区规划土地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政策意见的通知》中“部分十八层以上建筑的设计方案等委托所在区规划部门依法审批”的指示,为加快本市城市旧区改造和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具体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1、《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外环线以内的地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十八层(含十八层)以上的住宅(不包括办公楼、宾馆、商办综合楼和商业面积的百分比超过15%的商住综合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及第
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市级商业街零星建设工程,委托所在区规划土地局审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2、区规划土地局应严格按照地区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要求和《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