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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意见

  (二)拆迁许可证手续。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按照市政府对居民动迁一次安置率不低于60%、临时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等有关规定,拆迁量在300户以上的地块,由各区一次性上报有关该地块需动迁的各类房屋、土地使用权属和安置的情况,经市房地局统一审核后,由市房地局一次性委托各区办理土地使用和拆迁安置手续。拆迁工作可由投资者经申请许可后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被委托单位只收取拆迁管理费。
  四、减免有关手续费、管理费
  2000年前完成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是市、区两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项目,免收户口摘抄费、房屋拆迁审批管理费、拆除危棚简屋旧公房补偿费、住宅竣工配套包干费、住宅优质奖励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执照费、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和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教育和环卫补贴、卫生保证金及除灭“四害”费等。
  五、减免或缓交土地使用费
  为鼓励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参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的改造,对利用外资或内资开发内销商品住宅地块中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部分,经市房地局核准后,按所占地块面积比例免收土地使用费,对地块内其他土地减收土地使用费,减收比例为:三级地段40%,四级地段50%,五级地段60%,并可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利用外资开发的平价住宅,由政府提供改造地块,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六、实行住宅配套费原则自行包干使用
  凡建设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局应会同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核定地块内应配建的市政、公用、公建设施项目,经市住宅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实行全部或部分项目包干建设,免交包干部分的住宅配套费。凡不实行配套费包干的地块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由区政府全额筹资改造建设的市政道路沿线地块内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局按规定收取住宅配套费,其中市政公用配套费逐块全额返回区政府包干使用。
  (二)由市、区联合投资建造的市政道路沿线地块的住宅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费统一收取后,按市、区投资比例分别使用。
  (三)对区政府未筹资建造的市政道路沿线地块的住宅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费由市统一收取并统筹安排使用。
  (四)市住宅局按规定收取的公建配套费,根据实际配建的公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进度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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