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交总公司基层公司记载
资金的账簿按资金增加额补贴印花税的请示》的批复
(沪地税地[1996]25号 1996年4月30日)
你局沪财税四[1996]四便90号签报《公交总公司关于各基层公司资金账簿按资金增加额补贴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公交总公司所属的10个营运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由原内部核算单位改为独立核算单位是公交体制改革所需。为此,对独立核算前的各营运单位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的印花税,凡已由公交总公司汇总统一贴花的部分仍可继续有效,各营运单位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可分别就其增加的部分计税贴花。例:公交一汽公司1996年1月1日账面实收资本为8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0万元,两项合计金额为8200万元,对这部分已由总公司汇总统一贴花的资金额则不再贴花。又转入次年年初即1997年1月1日的账面实收资本为80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0万元,对实收资本未增加的则不再贴花,只就资本公积增加的100万元部分依0.5‰的税率再贴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