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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 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提供雇员情况、遵守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2、 《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副本)。
  四、 对于提出申办工商登记和年检的具有外企就业服务业务的外事服务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查验劳动部门签发的《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和年检意见。如不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由劳动部门吊销该企业的《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并通知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劳动部门年检意见的,不予办理工商年检。
  在本通知发出前已经省政府批准从事外企就业服务的外事服务单位补领《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后,应将《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 劳动部门要认真做好证件的发放和年检工作,切实加强有关外事服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注销其《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直至提请省政府撤消其服务资格。
  附:《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样式。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正本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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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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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 企  就 业  服  务 许 可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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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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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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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 务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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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 务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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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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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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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徽标)使用说明

  一、 此证是外事服务机构从事向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服务的合法凭证。   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   二、本证书分正、副本,正本应与营业执照(副本)一并悬挂,副本作为工商登记的凭证。   三、 本证书在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四、 外事服务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广东省劳动厅制围、地址等项目改变的,应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本证书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审核,无年审注:本证书规格32开记录的自动失效。   六、 本证书只限于本机构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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