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上海市旧住房
成套改造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请示》的批复
(沪建房[1996]第0427号)
市房地局:
沪房地技(1996)333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请示意见。请你局抓紧落实各项具体工作,确保今年市府实事工程的完成。
此复。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
若干问题的请示
市建委:
市建委于1995年9月11日发文《
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沪建研(95)第0666号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半年贯彻执行,遇到下述一些问题必须加以明确,以保证《暂行规定》的实施,做好旧住房成套改造实事工作。
一、旧住房成套改造性质的界定
旧住房成套改造是指在保留旧住房原有建筑特色和结构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平面与空间的布局、改善设施、增加设备,使之独立成套,是房屋修缮行为。为此,应该按照房屋修缮的有关法规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按安置面积缴纳修缮规定有关税费。
二、各区旧住房成套改造管理机构的组建
各区宜由区分管区长牵头,区建委、区规土局和区房管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旧住房成套改造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旧住房成套改造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办公室职能为本区范围旧住房成套改造的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统一协调。
三、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的规范程序
1、立项:按照市建委《暂行规定》,各区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由各区成套办负责审批立项,并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由市房地局汇总、平衡。送市住宅局核定配套计划后,由市房地局批转各区实施。
2、设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方案由实施单位送区成套办,由区成套办会同区有关部门会审后统一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