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技术规范,不准任意降低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消防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工程选址、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四关。特别是要加强对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消防工程必须要持有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伍才能施工,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2、严格查处火灾事故以及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或由此导致火灾的,要及时查明火灾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今后对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须报市政府审核后方可结案;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须报经省政府审核后方准结案。
(三)加速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市抗灾功能。
13、搞好城镇消防规划。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时,必须会同消防监督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各县(市)的城镇尚未制定城市消防规划的,应在1997年底完成。今后各级政府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凡是缺少消防规划和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
14、加强消防站建设。1996年望城县消防站要投入使用,1997年建好伍家岭和星沙消防站,1998年前建好马王堆、捞霞和望城坡消防站,2000年内建立树木岭、暮云镇和坪塘镇消防站,针对湘江流域的发展,政府将适时考虑建立水上消防站,到本世纪末,使我市消防站的布局趋于合理。
15、抓紧解决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薄弱环节。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在城市消防给水、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各级政府要着手组织论证,逐项研究解决。首先要解决城市灭火用水问题,目前,我市市区现有城市公用消火栓498座,仅占国家标准和实际灭火需要设置的十分之一,“九五”期间要有计划的逐年增加,各县(市)的城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合理地解决消防用水问题。为解决公共消火栓严重不足的问题,将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采取单位出一点,城市维护费中出一点的办法,筹措经费安装消火栓。今后凡在邻街建房的单位,必须安装公共消火栓。各地区还要充分利用江河湖坝和沟渠等天然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消防通讯问题要在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998年前,厂企单位要实现报警系统与 l19火警电话联网。 L19火警台的第三期工程改造要在1997年底完成,并安装和调试开通图像传输、电视监控和微机处理系统。消防通道问题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旧城改造,分步解决。新建城市或高科技经济开发区的消防站要作好规划、计划经费,与其他建设同步进行,在城区初具规模时,要保证消防站建成投入使用。其他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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