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消防监督管理,树立消防权威。
5、加强消防立法工作。“九五”期间,制定长沙市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室内装修以及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办法,使我市消防工作走上法制管理轨道。
6、强化消防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消防产品、建筑防火材料、火灾原因调查等的监督管理机制,树立消防监督权威,运用法律手段,检查督促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落实,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和查封等措施,予以处罚。
7、开展综合治理,增强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针对消防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大型百货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酒家、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重要企业、大型物资仓库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用电设备等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重大火险隐患,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把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况之中。
8、加强企业防火工作。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各个岗位和全部活动中,以确保防火安全。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不能削弱消防工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新工艺要同时引进相配套的消防新技术、新设备,严禁将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企业。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各企业单位应加大消防投入,每年用于消防的费用不能低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3—5‰。
9、落实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实施消防管理。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电器安装、防火分隔、防排烟和紧急照明、紧急疏散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置,要认真执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并严格实行防火审批制度。对公共娱乐场所,严格执行发、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凡火险隐患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一律不予开业。积极倡导商场、影剧院、会场、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0、抓好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火灾预防。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使用(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的公用消防设施、电器维护安装管理、日常消防工作由建筑物业主负责。高层、地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并不得随意改变原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