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6]81号 沪财行[1996]19号 1996年5月3日)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荣获1995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00元。
二、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市财政拨款奖励。以上奖励经费均免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