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
(二)发放单位住房(委托)贷款。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个人和单位(委托)贷款办法时应充分考虑乙方实际操作需要;乙方在操作过程中遇有政策性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解决。
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及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并负责办理贷款的评估、审查、发放、监督及收回的业务手续。
第四条 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个人和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并于签定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贷款合同副本送交甲方。甲方于接到贷款合同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拨付期将委托贷款资金划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须将收回的个人和单位偿还的本息,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产并在收妥后划入甲方在乙方的住房基金存款专户,并及时向甲方发送收款通知单。
第六条 每月初5日内,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送个人及单位贷款户上月末帐面余额清单各一份。
第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和单位住房(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及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甲方按实收利息的4%付给乙方委托贷款手续费,乙方在每次结息时扣收。
第八条 乙方应督促借款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需展期时,须报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执行中需修改或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市房改办、市工行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