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1996年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线标准、企
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职工失业救济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1996]第16号 1996年3月29日)
为了在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线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职工失业救济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185元/月。
二、农村扶贫线标准:
1.近郊(浦东新区、嘉定区、河行区、宝山区除横沙乡、长兴乡)农村为年人均1700元(含农作物,下同);
2.远郊(松江县、彰浦县、南汇县、奉贤县、金山县)农村为年人均1500元;
3.海岛(崇明县、宝山区的横沙乡、长兴乡)为年人均1300元。
三、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300元。计算最低工资应严格按市府1994年第90号令和沪劳综发[1995]14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25元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85元给付。
五、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交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待工第一年不低于每月225元;待工第二年起不低于每月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