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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小型水利工程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三)社会法人股:凡是由企业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资产投入形成股份(含科技折股)为社会法人股,股权归社会法人所有。
  (四)个人股:凡是由个人向工程投入的股份(含实物、劳动积累工折股)为个人股,股权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分为个人联合式、集体联合式和社会法人参股联合式。
  (一)个人联合式:指水利工程股本金全部为个人之间劳资双联,合作经营。
  (二)集体联合式:指水利,工程股本金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之间的联股联营式。
  (三)社会法人联合式:指水利工程股份由国家、集体、社会法人、个人等两家以上进行的参股合作经营形式。
  第九条 现有水利工程改建为股份合作制时,要对原有水利工程原始投入、使用年限、原值、净值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资产评估小组进行。
  第十条 改建股份合作制的水利工程,在依法评估后应将资产按产权所有投资入股,还可吸收部分新股。
  第十一条 股东投入股份,原则上不得撤股,但可以转让或继承。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股份的大小,股东对水利工程享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
  (二)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有选举或者被选举为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董事、监事的权利。
  (四)有对董事会工作和工程管理监督权以及按股分红的权利。
  (五)水利工程建成后,要进行确权划界,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国家因建设需要,对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拆除或改建时,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要给予合理补偿。
  (七)受益区范围内股东有优先受益权。
  第十三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水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二)股东要服从当地政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工程改建和扩建时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要接受水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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