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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小型水利工程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河北省发展小型水利工程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1996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开发、利用水利工程进行经济建设,加快小型水利工程发展,依据国家法律和本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系指依照本办法设立,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积累工等为股份,注册资本由股份构成,股东按照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原则享有权利和义务,自愿联合兴建开发与管理的水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原有国家和乡、村集体小型水利工程或者国家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同投资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入股、股权平等、互惠互利;
  (二)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积累共有;
  (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四)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二章 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范围

  第五条 下列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
  (一)新建机井、塘坝、小泵站、引水渠道、小水库、人畜饮水工程、小水电站,以及治河造田和农业经济开发等水利水电工程。
  (二)在县城、经济开发区、旅游区及镇、乡、村等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和防洪保安水利工程。
  (三)对现有国家和集体所有制性质小型水利工程,可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四)群众承包、租赁或购买国家、集体所有的大、中型灌区的支斗渠工程。
  第六条 群众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应明确原有工程产权关系,并确保其保值增值。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七条 股份是指参股各方在工程股本金总额中所占有的份额。股份来源可分为国家、集体、社会法人、个人四种。
  (一)国家股: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金为国家股份,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做为法人代表,该股权归国家所有。
  (二)集体股:凡是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股份为集体股,股权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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