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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失效]

  新建企业和按规定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应到区县结算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核定和缴费手续。
  (二)上述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凭企业介绍信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并提供《工商登记执照》(副本)。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改制式破产情况时,应到企业原办理登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出具有关法律文件和局以上单位的批文。
  三、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企业缴纳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口径应与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口径一致。
  企业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数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不一致的,缴费时工资总领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二)《办法》十一条第一款“指定的结算机构”是指为企业办理住院医疗保险费核定手续的区县结算机构。
  (三)区县结算机构应将征集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上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市结算机构和区县结算机构应按月填写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收支月报表,送市医疗保险局及相应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四)住院医疗保险费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结算机构另行制定。
  四、住院医疗保险凭证
  (一)《办法》十二条中的“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在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发给企业。职工在本市约定医疗机构发生住院情况时,由企业按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在住院医疗保险凭证上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章后发给职工。
  职工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将住院医疗保险凭证交约定医疗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应认真核验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及有关证件,并据以向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报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对不属于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或职工在本市非约定医疗机构住院,企业不得签发住院医疗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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