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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发[1996]第42号 1996年4月16日)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代理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税务人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代理。
  三、税务代理收费须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随意减少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更不得只收费而不提供相应的代理服务。
  四、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随意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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