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级以上裁判员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3日)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加强对本市一级以上裁判员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足球外各项目一级以上(含一级)北京籍裁判员
注册资格:
(一)持有国家体委、北京市体委颁发的国际、国家、一级裁判员等级证书;
(二)有正式的北京市户口;
(三)年龄65周岁以下。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是一级以上裁判员注册主管部门。
第四条 注册时间
从1996年开始对本市各运动项目一级以上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按年度办理注册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1997年注册日期为199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注册的有效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注册程序
由各区、县体委负责办理本区、县范围内的注册登记,并以各区、县体委为单位,每年在2月15日之前,到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竞赛部办理注册手续。超出此期限不再受理。裁判员的注册登记表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第六条 注册的有关规定
裁判员注册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裁判员注册时只能在一个行政区,即所在工作单位的行政区,或居住地行政区的区、县体委进行注册登记。
(二)裁判员注册时必须按年度交纳注册费,注册费用由个人承担,标准如下:
1、国际级裁判员,每人每年度50元;
2、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年度40元;
3、一级裁判员,每人每年度30元。
(三)注册费统一交由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管理,用于北京市裁判员队伍发展基金。
(四)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必须按注册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填写注册表,字迹工整,涂改无效。凡持有两个项目以上(含两项)裁判证书者必须分别填写注册登记表。第一年注册时需附本人近期小二寸黑白照片一张。
(五)注册情况若与事实不符,此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