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执行国务院
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和加强出口退税电脑化管理的有
关补充事项的代电通知
(沪国税退代发[1996]6号 1996年5月20日)
为了保证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通知的有条不紊的执行和加强出口退税电脑化管理的需要,我处对若干政策的具体掌握口径已以[1996]沪国税退代发4号代电通知明确在案。现结合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有关事项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鉴于少数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目前只申报到1995年3月或4月份,滞后于大部分出口企业已经申报到6月份的实际情况,为适应本市的电脑退税从1995年7月开始统一执行新退税率的要求,对少数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目前仍停留在1995年3月或4月份的,则可根据这些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尚未申报的1995年6月份前(含6月份)的出口退税,给予一次性合并申报,以加快这些企业的出口退税进度。
二、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有关通知规定的新退税率后,如发生同一退税品目出现两种不同的退税率的,一般按从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如企业能提供应当按高的退税率退税的理由和证明,由企业向我处检查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处复核审定批准后按从高的退税率执行退税。
三、对于在执行退税政策中出现的其它个别问题,一律由经办专管员办理签报经科长提出初审意见报处研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