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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
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6]1号 1996年1月2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2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新税制实施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受到了普遍重视,而普通发票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这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是极不相适应的。目前,我省普通发票管理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填开发票大头小尾,虚开、代开、转让、转借普通发票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市、地丢失普通发票的问题已经出现,有些该管的行业发票还没有管起来等等,这些问题都告诉我们,普通发票的管理绝对不可轻视,搞不好也会出大漏子的。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是巩固完善新税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加强征收管理,控制税源,堵塞税收漏洞的有力措施,各级地税局要把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应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增强社会管票用票意识
  发票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维护好发票管理秩序,要靠全民发票意识的提高。各级地税机关要牢牢抓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实施的有利时机,向社会广泛宣传发票的作用和用票知识,以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建立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揭发各种发票违法活动。
  三、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为确保发票的管理质量,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已经制定的各项发票规章制度。普通发票除在省地税局指定的承印企业印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印制。要加强对承印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印制资格。要严格发票的领购、申报、缴销制度,对申请购领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种类、版式、数量、领购方式以及有关证件和发票专用章等,要逐项严格审查、核对,并按核准的情况发放发票购领簿,对重点单位和个人可以实行验旧购新制度。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发票工作,并设有专库或专柜保管发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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