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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1996年2月14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1995]5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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