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设定抵押前,必须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预批手续,进行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进行抵押。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共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租手续,支付土地收益金后,方可用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依法取得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或出租的,参照本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附表的标准支付土地收益金。不同区域土地收益金的具体标准,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区物价部门制定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金由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局负责收取后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如果拟受让方或承租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者补办出让或批租手续的程序、审批权限以及收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特因企业、非经营性的科研、教育、文化及社会公益事业位等,支付土地收益金确有困难的,由土地使用权者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经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收。
第十七条 解放军驻昆部队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作建房、合资合作办企业等),引起军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用地单位须按照财综字第159号文件《
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国家有关税费后,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驻昆部队进行房地产出租或改变原土地用途时,须按照财综字第159号文件《
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理批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