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6]12号 1996年3月26日)


  现将财税[199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在提供有关凭证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报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二、专用缴款书一律由供货方所在的市、县(区)征税机关填开,经税务、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交给出口企业。各市、县(区)征税机关应对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开具情况设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缴款书的信息传递工作。市地级国税局要指定部门、专人负责专用缴款书的录入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