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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钓鱼台国
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172号 1996年4月1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对北京建工集团华普建筑产业公司、河北省肃宁县设备安装公司、北京市热力公司、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市市政一公司等五单位(以下简称“五单位”)承建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已经结算取得的工程款收入,凭该酒店工程筹建处开具的《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款支付证明书》(标准式样附后),经各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外管处”),审核给予免征或免予代征代缴应纳营业税照顾。
  本通知下发以前,上述五单位已经结算取得的工程款收入如已照章缴纳营业税, 可凭上述手续在其以后纳税期内的应纳营业税税额内相应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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