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31号 1996年4月19日)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涉发[1996]1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6年5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按鲁价涉发[1996]11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专用发票结算报表按如下规定执行: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销、存情况季报表》、《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及销售结算季报表》仍按原规定上报。
2、《94年第一批、第二批第一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及销售结算月报表》、《94年第二批第二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及销售结算月报表》(下简称《94年版专用发票结算表》)中,“累计销售数量”栏填写自96年1月1日起的销售累计数量。5月10日前,各市、地将96年1—4月份94年版专用发票的销售结算情况统计上报,各栏数字务必填写齐全,确保准确,报表上报后,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