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沈阳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1996]第20号 1996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安全技术防范。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应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及其产品等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预防报警、视频监控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防盗门(含楼寓对讲系统)、防盗锁及其它安全防范报警产品。
  第五条 下列部位、场所应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菌种、放射性物资的库(柜)及场所;
  (二)保管政治、军事、经济、技术等机密资料档案,珍贵文献的档案室(馆);
  (三)金融保险机构储存重要账目、票据、证券、现金的金库、保险柜以及储蓄所、信用社、财务会计办公室;
  (四)存放、展览、销售重要文物、珠宝、金银饰品、精密仪器和贵重金属的场所;
  (五)仓储、经营重要物资和贵重高档商品的库房和营业场所;
  (六)集中生产、贮存贵重稀有金属、尖端仪器的场所;
  (七)各种机动车辆;
  (八)农田电力设施;
  (九)其它需要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 城市居民住宅楼(院)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户)出资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楼房设计时,应将安装防盗门“三防门”纳入设计之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