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税申报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6]33号 1996年1月25日)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9号《关于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退税凭证必须按要求录入计算机申报退税,进行审核。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指报关单放行日期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对没有放行日期的报关单,各企业应到海关补签,否则一律视同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处理。
二、对1995年7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7月1日以后申报退税的,仍按照原办法办理申报。
三、出口企业计算机申报退税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对实行集中录入地区各出口企业应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根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以及消费税《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分别填报《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4分。
2、根据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登录表》一式4份。
3、根据以上登录表填报《出口退税单证审核汇总表》一式4份。
4、根据各种单证凭证装订封皮上的装订说明分别把各种单证装订成册,登录表第一联装订在前,并保证登录表上的序号、内容与原始凭证装订的顺序和内容一致。
5、出口企业由于调整计量单位等原因对海关商品代码进行扩展时,还应填报“商品扩展码明细表”(见附件)。
6、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单证资料。
(二)对实行分散录入地区各出口企业应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将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以及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单、远期收汇证明单等录入计算机。在确保各种原始单据的数据及内容与录入数据一致后,生成出口退税申报软盘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