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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凡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设计招标:
  1、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或十六层(含十六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小区建设。
  3、市区内一、二级道路两侧、广场、重点街区、主要风景区、城市出入口周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市政建设项目。
  4、具有纪念意义,标志意义的建设项目及城市雕塑等。
  5、其它需要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营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未按前二款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规划、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开工手续。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投资方委托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方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举办或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国家没有具体规范或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设计标准的特种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到市建委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划、建筑工程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文本。
  未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应恪守合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营资格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没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取得经营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资质等级和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确需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担任务时,须经市建委同意,并由符合资格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其勘察设计成果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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