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学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6]第106号 1996年3月5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为了保证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26号)精神,现将我市收取学杂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学杂费每学期收取一次。不得跨学期收取。
二、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学费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成人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收费生学费每学年收取一次。不得跨学年收取。
上述学校在学费标准调整时,必须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费原则,即: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只适用于当年招收的新生,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收取。
三、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监察部《关于开展高等院校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5)1535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彻底的清理检查,凡违反规定跨学年收取学费或对老生按新生标准收取学费,均按乱收费予以查处。多收的学费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收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