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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6]12号 1996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昆明市城镇供水管理,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城镇供水的行政管理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的行业管理。
  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编制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供水行业的统一领导和行政管理,做好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公共供水工程的组织管理、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五)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法规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六)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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