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摊群点的布局、选址,应方便群众生活,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禁止在城市主干道设置摊群点,严格控制在一环路以内次干道设置摊群点。
提倡经营者在生活小区、居民住宅小区规范经营。鼓励企事业单位、亏损停产企业利用闲置的场地、厂房开办摊群点。
第十条 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早(夜)市、书刊、水果、修理等摊点,应在生活小区、居民住宅小区、背街小巷经营。
禁止在市区道路两侧设置机动车辆修理、冲洗摊点及在市区一环路以内设置露天音乐茶座、卡拉OK茶座等摊点。
第十一条 摊群点设置实行统一规划、联合审批。需要增设摊群点的,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拟增设摊群点所在地理位置、使用性质的书面方案,报请市整治摊点办进行可行性审查汇总,提请市领导小组联合审定。市整治摊点办应按市领导小组审定的方案,逐一受理开办单位提出的开办摊群点申办。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开办摊群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并应具有相应规模的经营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摊群点的审批程序:
(一)开办单位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开办摊群点定点申请;
(二)区人民政府征求摊群点所在地的街道意见后报请市整治摊点办审核;
(三)市整治摊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实地勘察后,按照市领导小组审定的设置摊群点方案审批,核发摊群点定点许可证。摊群点定点许可证由市整治摊点办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开办者可申请发证机关换发。摊群点开办单位取得摊群点定点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到市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门办理有关手
经营者利用违章建筑经营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摊群点定点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摊群点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及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