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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1996年4月12日 粤国税发[1996]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委托代征税收问题
  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各地国家税务局需要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或接受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协商处理。
  2、各地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的税收其检查工作也一并委托其负责,但处理权仍归国家税务局。对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的税收,国家税务局仍可行使检查权。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地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接管问题
  征管范围调整前凡涉外企业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除深圳市以外,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按文件规定做好接管工作。
  四、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1、各地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规定做好税收资料的接管和移交工作,保证税收资料的完整、齐全和准确交接。税收资料具体交接办法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当地及税务局协商确定。
  2、征管范围调整前涉外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当地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向地方税务局索取有关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征管资料。同时向地方税务局移交涉外企业营业税、地方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资料。
  3、个体工商户既有缴纳增值税又有缴纳营业税且税收征管资料难以分解的,这部分征管资料全部归国家税务局保管。地方税务局可根据需要向国家税务局借阅或自行复印营业税方面的有关资料。
  五、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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