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有偿解危解困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按照当年人个承担部分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和单位拥有产权比例,达到标准价的给予部分产权。经承租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4、以上各类住房一律由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负责确权,发放产权证书。
十、对违反本方案的处罚
1、售房单位违反本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随意降低售房价格,变相增加优惠条件的,擅自挪用售房回收资金的,由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撤销出售、冻结资金、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2、购房职工违反本方案规定,非法倒买倒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所购住房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3、购房职工违反本方案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改变用途以及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城建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恢复原状、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
4、审批、评估等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政发[1993]28号文件中《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即行废止。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附:
1、出售公有住房地段、结构、朝向、设备调节系数表;
2、出售公有住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3、装修设备计价标准表;
4、历年住房成本价格表。
附表一
出售公有住房地段、结构、朝向、设备调节系数表
┌─────┬──────────────────┬───┐
│ 项 目 │ 条件 │每㎡% │
├──┬──┼──────────────────┼───┤
│ │一级│铁东区中长铁路以东、和平路以南、二一│0 │
│ │ │九公园风景区、常青街以西、安乐街以北│ │
│地 ├──┼──────────────────┼───┤
│ │二级│铁东区中长铁路以东、安乐街以南、常青│-5 │
│段 │ │街以西、东解放路以北;铁东、立山区;│ │
│ │ │中长铁路以东、双山街以南;深沟寺以西│ │
│ │ │、和平路以北。 │ │
│ ├──┼──────────────────┼───┤
│ │三级│市区除一、二级以外的地区 │-12 │
│ ├──┼──────────────────┼───┤
│ │四级│旧堡区(含灵山地区) │-20 │
├──┼──┼──────────────────┼───┤
│结 │砖混│外清水墙 │-3 │
│ ├──┼──────────────────┼───┤
│构 │砖木│ │-5 │
├──┼──┼──────────────────┼───┤
│ │南向│以居室面积大为主、楼房位置倾斜角不大│0 │
│ │ │于45Ⅺ。楼房间距在规定标准内挡光,可│ │
│朝 │ │降低一个档次计算。 │ │
│ ├──┼──────────────────┼───┤
│向 │东向│同上 │-3 │
│ ├──┼──────────────────┼───┤
│ │西向│同上 │-5 │
│ ├──┼──────────────────┼───┤
│ │北向│同上 │-8 │
├──┼──┴──────────────────┼───┤
│ │ 双 层 窗 │0 │
│ ├─────────────────────┼───┤
│设 │ 单 层 窗 │-1 │
│ ├─────────────────────┼───┤
│ │ 无 暖 气 │-8 │
│ ├─────────────────────┼───┤
│ │ 无煤气(包括天然气) │-3 │
│备 ├─────────────────────┼───┤
│ │ 合 用 厕 所 │-5 │
│ ├─────────────────────┼───┤
│ │ 合 用 厨 房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