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房屋开发公司管理的房屋实行权属归口管理和出售。
(1)单位购买商品房其房屋产权原则上归购房单位所有。购房单位在限定期限内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其房屋由购房单位向职工出售。过期未办理产权手续的,按放弃产权处理,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并向职工出售,其售房款统一上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拆迁安置的住房,移地安置的住房,单位支付代建费的住房,因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成本,其房屋产权确定为国有房产,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和出售。
(3)购房单位过去已放弃产权的,一律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和出售。
(4)已经由各房屋开发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将其房屋移交给市房产局的,不再重新划转产权手续。仍按直管公房管理和出售。
(5)经确定产权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同时,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定物业管理及收费等委托协议。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开发公司代管。
4、各单位弃管的公有住房可交市房产局,经市房产局维修后再出售给职工,所发生的维修费由售房款中补偿。
5、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暂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回收的资金再建住房出售给个人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购房者用于个人居住的房屋,免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
6、职工出售、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八、售后管理维修
1、公房出售后,管理维修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2、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后,不交纳房租,职工仍享受公有住房提租发放的住房补贴。
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采暖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九、做好原有政策同本方案的衔接工作
1、本方案发布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当年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历年住房成本价格表见附表四。
2、动迁职工,凡是个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代建费,回迁安置的住房,个人支付的代建费原则上可以转为购房款,按照当年个人支付代建费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和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达到标准价的给予部分产权。经承租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安置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