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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

  2、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50%,其余分期付款的期限为5年。分期付款部分要计收利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确定。
  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购住房债券。已购买住房债券的,可提供原住房债券收据及同等数额的债券,抵交购房款。
  4、职工购房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在本市调动工作,其所在单位要通知调入单位和房地产信贷部,共同办理好付款转移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调出单位负责。购房人调离本市,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付款;无合法继承人,售房单位应将已付购房款扣除折旧退还购房人,收回住房。如购房人已故,无法定继承人,其住房由原售房单位收回,任何人不得侵占。
  六、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
  1、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3、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个人产权比例=标准价÷成本价。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售、租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七、售房回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一律存入市政府委托的金融机构,统一管理,所有权不变。各售房单位都要建立住房资金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它用,其存款利息按规定计算。各产权单位安排使用售房款,须经市房改办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金融单位方可划拨。
  2、除军队、铁路、煤矿、石油系统外,市直管公房出售回收的资金提取60%交市政府纳入城市住房基金,15%作为房屋维修基金,暂按25%留归产权管理单位,用于房产职工调头转向的启动资金。
  自管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中,15%作为房屋维修基金,暂按10%上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市政府无息借款,5年期限,到期如数归还。此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危解困等住房建设信贷投资,增值部分转入城市住房基金。购买住房的产权人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10元标准(待租金到位后,再做调整),向售房单位交纳住房维修基金,用于住房共用部位的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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