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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

  折旧额=成本价÷50×已竣工使用年限
  已竣工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现住房折扣额(1996)=(成本价-抵交价)×5%
  工龄折扣额=抵交价÷65×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
  (2)标准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标准价-工龄折扣)×(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
  5、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的面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超过住房的控制标准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
  1996年以后售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售房程序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向市房改办提交书面售房申请,报售房方案,填写售房审批表,由市房改办审批。
  售房申请包括出售住房的地点、房屋产籍号、建成日期、面积、户数等内容,并附有房屋所有权证及组合平面图。
  售房方案应包括售房对象、购房条件、价格意向、产权界定、付款办法、回收资金的管理使用、售后管理维修等内容。
  2、市房改办审核出售旧公有住房的已竣工使用年限,作为售房单位计算折旧的依据。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经过大修、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逐套进行成新评估,作为计算折旧的依据,市房改办核准后发给《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出售。
  3、按照市房改办批准的方案,由售房单位组织出售,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买卖协议,注明购房价格、类别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出售公有住房的收款业务,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售房单位持协议书和价格评估表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交易手续,并由售房单位按售价的1%交纳房产交易手续费。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国家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性质,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4、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或没有完成公积金缴存任务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
  五、付款方式
  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付清购房款,也可以分期付款。无力一次付款的,购房人可依据《鞍山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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