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
(鞍政发[1996]24号 1996年5月28日)
为了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加快住房建设,满足职工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发[1994]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出售公房的原则
1、坚持稳步出售的原则,各房屋产权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售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2、坚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自愿的原则。
3、坚持售房单位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4、坚持售房与解危解困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安居工程解困工作的领导,尽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二、出售公房的范围和对象
1、凡我市区内市直管的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职工出售。
2、下列住房暂不出售:
(1)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
(2)地处临街宜于改造为营业用房的;
(3)产要有争议和尚未确定的;
(4)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
3、凡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经现住房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同意,同住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或非同住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与承租人签订“住房协议”并公证后,可以购买承租人租住的现住房。
三、出售公房的价格
1、出售公有住房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包括该套住房的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和应分摊的共用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共用墙体以中心线为准。
每户建筑面积不分摊住房的电梯井、垃圾道、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的共用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院墙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物,由售房单位按其建筑成本和成新合理定价,一并出售。每套住房建筑面积的实际数量,由售房单位测绘计算后确定。
2、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依据住宅造价,结合全市不同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确定,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