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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产品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产品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产品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产品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市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产品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主持鉴定的主管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酌情发给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市科委立即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已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产品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产晶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产品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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