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从本市专家库中磷选,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申请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聘请专家前,应事先征得拟聘专家的同意。
第十八条 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日期前十日将被鉴定产品的技术资料送鉴定专家审查,以作好鉴定准备。
第十九条 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审核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产品性能指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对产晶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程度、可靠性作出综合评价;
2、审核企业的生产条件.工艺工装、专用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产品批量试制生产的要求;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3,评审产晶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能否指导生产;
4、评价产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的价值.条件和市场前景;
5、审查产晶的标准化程度;
6、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检测机构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通过的产品,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上海市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确认产晶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产品鉴定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及授权委托的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院、区、县科委科技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好鉴定质量关,认真审查所提交鉴定技术文件,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
第二十六条 产品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试制生产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以及引用他人成果结论和参考文献等。产品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