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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2、不存在产品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 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 鉴定大纲(鉴定产品名称;列入市级新产品鉴定计划的编号;任务来源;鉴定性质;鉴定目的;各项技术资料目录;鉴定的具体计划及日程安排;会议议程);
  (3) 产品试制及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与前景、存在问题等基本内容);
  (4) 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5) 产品设计、工装图纸,生产工艺及工艺审查报告等;
  (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7) 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性能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8) 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产品水平查新结论报告;
  (9)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0)用户使用报告及证明;
  (11)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证明。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要求。
  第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对申请鉴定的产品,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进行形式审查。其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产品;
  2、《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申请表》和《上海市新产品鉴定证书》自填部分是否正确无误;
  3、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产晶鉴定要求;
  4、产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虽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二十天内在申请表的“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内批复审查意见:对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其理由;对同意组织鉴定的,应签署:
  1、确定主持鉴定单位,由组织单位直接主持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主持;
  2、确定鉴定形式:
  (1) 采用检测鉴定时,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产品检测鉴定检测任务委托书》及其委托通知;
  (2) 采用会议鉴定时,审查与确定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
  (3) 采用用户鉴定时,应审查用户鉴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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