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用户鉴定
对专业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按照产品开发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或合同双方同意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鉴定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该技术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2、对被鉴定产品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产品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科研、企业,高校三方面的专家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具有上述条件的管理人员。被鉴定产品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产品的鉴定。
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对被鉴定产品进行认真负责的技术评价,对所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并有义务和责任保守被鉴定产品的技术秘密和维护被鉴定产品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产品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要求产品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不同意鉴定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解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 需要鉴定的产品如符合申请鉴定条件,由产品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填写《上海市新产品鉴定申请表》,连同技术资料(见第十五条)提前一个月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科委综合计划处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约定规定的任务要求;